記者 段緒業
  昨天,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了《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文件針對未經用地或者規劃許可擅自修建的建(構)築物,包括經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或者取得房屋產權證件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進行查處而作出規定。
  《規定》中說到,查處工作實行屬地管理,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預防和控制物業管理區域內修建違法建築的行為。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建設的,可以採取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和查封施工現場或者強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違法建築。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築,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沒收違法建築或者違法收入等處理決定。而臨時保管費用、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建築當事人自行承擔。
  且違法建築當事人以拒絕入戶等方式阻礙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勘驗等執法活動的,將給予罰款,其中違法建築用於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建築用於經營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標題:拆除違法建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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