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黃輝 實習生張海寶 近日,九級傷殘的陳益龍收到了江西省上饒市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由於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傷情與被告人陳維蘭駕駛貨車之間有因果關係,故其上訴被駁回,二審維持原判——駁回陳益龍的訴訟請求。
  陳益龍的夢魘發生在弋陽縣南岩鎮魚家塘村路段。2009年2月22日22時左右,陳益龍停下電動車在路邊休息,被車撞傷,經江西銘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益龍骨盆嚴重畸形,構成九級傷殘,膀胱破裂,構成十級傷殘。
  遭遇飛來橫禍的陳益龍已成傷殘,雙腿怕冷,一年四季都要穿著高筒雨鞋保暖。上有三位老人,下有三個孩子,身為頂梁柱的他卻因此而行動艱難,無法勞作。家裡原本就很窮,現在更是一貧如洗,生活舉步維艱。然而更加不幸的是,沒有人為這場車禍買單。他所認定的肇事者陳維蘭,直至今日都沒有承認自己那晚撞了陳益龍,反而聲稱陳益龍往他駕駛的貨車後輪蹭爛泥,想要誣賴他。
  陳益龍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陳維蘭告上法院,請求認定被告陳維蘭負全責,並賠償各類損失12萬餘元。2011年9月26日,弋陽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陳益龍的全部訴訟請求。陳益龍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司法鑒定毫無價值,向上饒市中院提出上訴。
  陳益龍究竟有沒有誣賴陳維蘭?法院判決受害人敗訴是否於法有據?
  “好心幫忙”遇上九級傷殘
  2009年2月22日傍晚,陳益龍在造紙廠吃完晚飯後騎電動車回家,途中輪胎沒氣了,只能推車前行。由於當晚喝了酒,他覺得身體難受,便停下車在路邊嘔吐。隨後,便趴在電動車上休息。
  當晚21時左右,陳維蘭與潘仁發乘坐劉電文開的汽車去磚廠,途經魚家塘村路段時,看見了公路左側趴在電動車上的陳益龍,大家以為陳益龍在休息,並未太在意。到磚廠後,劉電文將車停在磚廠,由陳維蘭駕駛一輛無牌報廢貨車送劉電文和潘仁發回家,途經魚家塘村路段時,看到陳益龍還趴在電動車上。
  22時30分左右,陳維蘭送劉電文回家後,與潘仁發一道開車沿路返回,途中看到陳益龍仍然趴在那兒,地上還有嘔吐物,於是心生疑惑。出於關心,陳維蘭想過去問問陳益龍怎麼回事,於是駕車慢慢靠近並從陳益龍的身旁經過。在前車輪駛過陳益龍身旁時,陳維蘭將貨車剎住停下,打開車窗問他怎麼回事,聽他說喝多了酒,陳維蘭便說等自己把車開回家後,去叫他二哥來接他回家。然而,當陳維蘭剛要掛檔起步的時候,就聽見陳益龍喊:“老四(陳維蘭),你的車壓到我了。”陳維蘭和潘仁發馬上下車,看到電動車歪倒在路邊,陳益龍坐在汽車後輪邊的地上嗷嗷喊疼,他靠在輪胎上的肩膀有黃泥。陳維蘭趕緊去扶陳益龍,潘仁發趕緊扶起了電動車。
  隨後,陳益龍與陳維蘭就“剛纔是否被貨車撞傷”這一問題發生爭執,互不相讓,陳維蘭便打電話叫來了劉電文,不久陳益龍的二哥陳福仔、弟弟陳弋陽也來到了現場。救人要緊,呼嘯的救護車到達後,大家一起送陳益龍去弋陽縣中醫院。由於傷情嚴重,陳益龍先後轉到上饒市平安醫院及弋陽縣人民醫院治療。
  經過39天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結果為:左恥骨聯合上下支骨折,右骶骨骨折,恥骨聯合分離,膀胱破裂。經司法鑒定,陳益龍骨盆嚴重畸形,構成九級傷殘,膀胱破裂,構成十級傷殘。
  責任歸屬成為爭議焦點
  好心的陳維蘭萬萬不會想到,一個善意的舉動會引來巨大的麻煩——陳益龍及其家屬此後認定陳維蘭就是撞傷陳益龍的肇事者。
  陳益龍說:“我當時站在電動車邊上休息,被陳維蘭駕駛的無牌貨車撞到並擠壓成重傷,是完全客觀的事實。這一事實有七項證據可以證實:交通事故證明書,交警大隊對陳維蘭的拘留決定書,四位證人的證言,留下貨車輪胎痕跡的衣服,醫院的診療記錄,法醫鑒定報告書,X線片。”
  陳維蘭的說法則大相徑庭,“我是出於好心停車問一下,沒有造成陳益龍受傷。陳益龍前後有一個多小時在原地,第三次路過的時候,我就在離陳益龍電動車一米遠的位置停下車。在得知他喝了酒且電動車又沒電的情況下,我就跟他說我去叫他二哥來接他回家,當時我打算先把車開回家,然後去叫他二哥。等我剛要掛檔起步的時候,陳益龍就坐在地上說車壓到他了,我當時還以為陳益龍在開玩笑。但還是和潘仁發一起下車看個究竟,這時,陳益龍就用身子往我車子後輪蹭爛泥。”
  據瞭解,弋陽縣交警大隊曾對此出具過交通事故證明書,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由於事發當日下雨及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導致現場痕跡、證據滅失,無法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現場的唯一目擊證人潘仁發說:“陳維蘭剎好車停下來,車子與陳益龍相隔50至60釐米的距離,我認為陳維蘭的車子是沒有壓到陳益龍的。”
  如果不是陳維蘭撞的,那交警大隊為何要拘留陳維蘭?交通事故證明書為何記載陳維蘭是當事人?這些一直是陳益龍希望法官能夠重視的問題。
  其實,此案後來雖被定性為民事案件,但當初因為陳益龍指認陳維蘭把他撞成重傷,並且陳維蘭所駕駛的貨車是無牌報廢車,所以交警大隊接警後,認為陳維蘭具有觸犯交通肇事罪的重大嫌疑,於是立案偵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其拘留。然而,拘留陳維蘭,只能說明他嫌疑重大,卻並不意味著他就一定是肇事者,事實的查清取決於確鑿的證據。同理,交通事故證明書記載陳維蘭為當事人,也只是因為陳益龍指認其撞傷自己,並不能作為認定陳維蘭就是肇事者的證據。
  由此,陳益龍陷入了舉證困難的迷局。  (原標題:江西上饒一男子酒後被撞殘 索賠被指“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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